红网时刻新闻12月26日讯(记者 岳瑾 通讯员 赵雅钰)为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标准化、科技化、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2023年3月以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出AI智慧客服“沙小登”,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咨询。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沙小登”11月累计访问次数达100652次,平均每天访问3355次。其中,“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具体可查询哪些结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这个问题在11月被提问了2021次,成为关注度最高的问题。此外,“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需提供的材料及查询范围?”“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时,需提供的材料及查询范围?”也都成为了关注热点。
问: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吗?具体可查询哪些结果?需要提交什么?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沙小登提醒: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应指向特定不动产,不能查询他人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即不能“以人查房”。
问: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需提供的材料及查询范围?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查询内容:当事人的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或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这里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如坐落、面积、用途等)、权利状况(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等)以及其他相关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则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等,如申请表、合同、审批文件等。
问: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时,需提供的材料及查询范围?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可查询内容:查询范围依据调查令载明的相关要求确定,一般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沙小登提醒: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也逐步通过多种方式得以实现,如在民事诉讼环节,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在民事案件执行环节,各地人民法院也通常可以依申请或是依职权向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持调查令律师可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 保障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通讯员 赵雅钰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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