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大额存单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 号修订,形成新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以制度形式确认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降至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二)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明确大额存单各相关业务环节的定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计结息规则,并纳入自律管理等。
(三)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丰富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的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持续完善,大额存单市场迅速发展,相关发行和交易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出台于10年前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或者将来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近年来,大额存单在银行存款中的比重总体上升,其量价情况也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推动大额存单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马梅若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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