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切勿被高回报蒙蔽心智,企图赚快钱往往贪小失大。
来源:红网
作者:唐洁琼 瞿兴霞
编辑:郭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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