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重要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巨大空间和强大生命力。但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事实上,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应当遵循业务限于内部成员,服务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等原则。如有加入农民合作社的需求,一定要考察其是否有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是否获业务批准,同时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来源:红网
作者:唐洁琼 李姝颖
编辑:郭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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