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7日讯(记者 向婉 实习生 刘佳音)“长沙县爱零食万象汇店出售大量过期食品,并拒绝按食品安全法赔付?”日前,有网友在《百姓呼声》发帖称,发现位于星沙街道的爱零食万象汇店销售过期“盈多多雪米饼”,但商家承认后拒绝按食品安全法赔付,遂发帖维权。
图源:来自网友发帖
事件:“米饼”过期43天,消费者索赔遭拒
2025年6月23日,网友“tjlwipq”在星沙街道爱零食万象汇店购买了几袋“盈多多雪米饼”,产品包装袋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保质期八个月,发现商品在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43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过期食品。
网友发帖透露,事发后当天下午,自己在店门口至食品处已录制视频取证,还发现该店存在大量过期食品,以及大量即将过期食品,并出现胀气、受潮现象,后该店店员及老板承认出售过期食品行为,但拒绝按食品安全法赔付。
网友认为,该店应严格按食品安全法进行赔付。
后续: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入核查
2025年6月27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注此“食品过期”事件,并回复网友“tjlwipq”发帖。
回帖称,经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该门店现场已无“盈多多雪米饼(20240921批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级供应商显示该门店仅于2024年12月17日采购了5公斤(20240921批次)商品。并透露,经营者监控显示网友购买了0.296公斤8.8元/斤的商品(称重计量),其中包括3包盈多多雪米饼。当日19时许,网友至门店退货,仍持有3包商品,证明网友未食用。
此外,经营者已向长沙县公安机关报警。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消费者投诉受理情况,并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和处理。
回应:系误会,双方已达成和解
针对此事,红网时刻新闻记者致电该网友,该网友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不便详说。
爱零食万象汇店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系误会,已解除,投诉人已回帖说明。
有律师跟贴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此次事件中,若消费者及同伴因食用过期食品出现拉肚子等症状,可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因就医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但需保留好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同时,消费者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按照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支付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商家应赔偿一千元。
若与商家无法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者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向婉 实习生 刘佳音
编辑:陈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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