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对外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同时,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了不同产品的适当性规则。《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不断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口前移,能更好地发挥金融产品在服务居民投资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等方面的作用。这是彰显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进一步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两类产品要注意适当性管理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均适用于《办法》相关规定。
哪些产品属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范围?该负责人进一步明确指出,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则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
结合产品属性,《办法》对投资者也做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保险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更严格框定专业投资者
今年3月28日至4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即更严格框定了专业投资者范围。
根据《办法》,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对于这些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办法》强调,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董希淼认为,上述规定是《办法》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体现。第一,《办法》规定全面、系统,适用机构范围既包括银行保险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第二,《办法》有较强的针对性。如对投资者,《办法》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提出不同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对产品,《办法》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分别予以规范。如对投资型产品,要求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而对保险产品,要求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第三,《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切中产品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
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监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基本规则”章节中还强调了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新增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一条规定。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办法》还新增了“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一项。
《办法》还就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提出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对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予以指导。同时,还将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此外,还要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董希淼认为,从3月28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到正式实施,时间近一年,给金融机构留出较长的调整时间,确保平稳过渡。
关于《办法》落地的后续工作,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百姓民生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应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严格落实《办法》精神,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管理部门应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在压实相关机构责任的同时,明确消费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打破刚性兑付,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相关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自律规范制定工作,对金融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为《办法》落地实施提供支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仇兆燕
编辑: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