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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亿元资管市场,迎来信息披露新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英草卓玛 吴彬 编辑:吴芳 2025-12-29 08:15:4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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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

《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的多位专家学者、行业机构人士普遍认为,作为首个针对上述三类资管产品的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办法》既有利于督促资管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以高质量信息披露推动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提升产品透明度、易读性,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情况是投资者选择资管产品时比较关注的指标,《办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详细规定了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展示应当遵循的内容、期间等要求,进一步统一行业标准,推动业绩展示标准化、透明化,便于投资者多维度、可对比地了解产品情况。例如,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实际披露时应当保持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等方式片面夸大过往业绩等。”工银理财总裁高向阳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的公募产品,《办法》确立了“双渠道”的披露原则: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这一模式对投资者和机构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具体到投资者而言,“双渠道”模式将降低信息获取门槛,增强透明度和标准化,从而更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行业统一渠道确保披露格式、内容与时效符合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相同标准”;主流媒体则进一步扩大曝光,让产品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此外,董希淼认为,“双渠道”披露模式还将倒逼和赋能资管机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资管机构应进一步明确分工、建立协作机制,确保信息生成、审核、发布的全程可控,并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首次将三类产品纳入信息披露统一监管框架

2023年11月,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新设立的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正式成立,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职责。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上述三类资管机构管理和服务资产总规模已超过100万亿元,成为我国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都从事资管业务,但上述三类资管机构各自的历史渊源、资源禀赋、客群结构等均存在较大差异。记者梳理发现,此前,三类资管产品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客观上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副总裁赵晖表示,聚焦保险资管领域,《办法》终结了此前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标准分散、要求不一的局面,通过“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的原则实现了监管规则统一,为行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精准回应了行业长期以来的发展诉求。

高向阳告诉记者,《办法》为行业提供了标准统一、规则细致又富有灵活性的顶层设计,且在披露渠道、时效、内容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引导行业实现信息披露在产品募集、存续和终止环节的“三清”目标,助力资产管理业务锚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在保持监管一致性的同时,《办法》也基于三类产品的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包括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以及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以保险资管产品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郭金龙介绍,这类产品常面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且部分涉及复杂投资标的(如另类资产),《办法》在统一原则下,允许通过“1+3”规则体系(1个统一办法+3类产品自律规范)制定细化要求,既保障长期资金对信息的稳定性、完整性需求,也通过禁止“预测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行为,防范误导性披露。

信息披露质量可能成为资管机构重要标识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这意味着,留给银行保险机构的调整过渡期还剩下8个月左右。

从机构展业角度出发,资管机构要如何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面对更严格、更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核心竞争力要从哪些方面重新塑造?

董希淼认为,从长远看,信息披露质量将可能成为资管机构重要标识。在统一规则下,哪家机构的信息更清晰、更易读、更及时、更愿意主动通过多渠道触达投资者,将可能在投资者心中形成“专业、可靠、以客户为中心”的鲜明品牌形象。

中国外贸信托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秦江卫表示,长期来看,《办法》将倒逼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因为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使得产品实际表现和费用结构一目了然,真正优秀的资产管理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建信信托总裁卢刚认为,从中长期看,《办法》对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将有助于推动信托行业新三分类转型、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

一是强化合规底线,推动业务回归本源。《办法》通过明确信息披露全流程要求,引导信托公司规范业务操作。如通过披露投资策略、持仓结构、业绩比较基准等关键指标,促使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型。

二是提升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任与市场竞争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投资者信任。《办法》通过标准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促进信托产品与其他资管产品在市场中公平竞争。

三是推动能力建设,推动专业化转型。《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提出更高要求,推动信托公司向“重投研、重服务、重投后”转型。

四是助力监管协同,防范系统性风险。《办法》与信托新三分类监管框架形成协同,通过信息披露实现对业务全流程的动态监测。

展望未来,高向阳表示,工银理财将全面对标新规要求,从机制、系统、模板等多方面着手,及时、充分完成新规落实,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规范性与透明度。一是完善机制建设,做好外规内化,建立分工明确、节点清晰的常态化披露机制;二是强化科技赋能,实现数据采集、报告编制、审查审批、报告传输及对外发布等全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提升运转效率、缩短披露周期,确保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三是推动模板焕新,结合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管理要求焕新各类报告模板,提高披露精细化、易读性水平。

赵晖表示,在现有框架下,国寿资产将严格按照《办法》的总体要求,重点从四个层面统筹推进信息披露工作: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结合《办法》要求对现有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形成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披露标准;二是在数据与系统层面,持续加大科技投入,为高质量披露提供坚实的底层支撑;三是在投资者服务层面,更加注重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和针对性,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运作情况,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在内部管理层面,通过加强培训、强化问责和持续自查,推动信息披露从“被动合规”向“主动规范”转变,把透明度建设作为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英草卓玛 吴彬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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