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11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起,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这也意味着,储蓄国债(电子式)将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
具体操作方面,《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此外,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
发行额度方面,《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执行。具体而言,一是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含开办机构),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以下称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
二是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情况,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三是开办机构在按规定抓取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时,应当分别抓取向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销售的额度。发行通知规定的定期调整日终,开办机构未售出的养老金专属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于次日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规则,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执行,计算有关比例时,养老金专属额度视同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基本代销额度。
此外,《通知》还对开办机构业务系统改造、系统间信息交互、数据报送等相关情况做出规定。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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