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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发生事故,保险怎么赔?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孙榕 编辑:吴芳 2025-10-22 14: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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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的普及,租车自驾已成为许多人出行的选择。但如果租来的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理赔?近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2024年1月6日,唐某某租用某租车公司的一辆小型轿车,途经邵阳市隆回县时与车辆右侧骑自行车的宁某相撞,造成宁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7311.40元。经鉴定,宁某被评定为9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面部疤痕建议补偿1万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宁某将唐某某、某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唐某某、租车公司赔付。

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某租车公司也是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的投保。现在租车公司将该车辆出租给唐某某使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使用范围和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作出如下阐释:

首先,某租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一次性为公司名下120台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本身负有对保险标的权属、状况、用途等进行必要了解的义务,在承保时应当知晓投保车辆可能被用于租赁用途。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同意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承保,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知晓并允许投保车辆可用于租赁。

其次,某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营业与非营业的性质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租赁行为改变了车辆非营运性质为由,拒绝商业保险理赔。

此外,某租车公司将车短期租赁给唐某某使用,属于租车公司的正常营业范围。没有证据证明唐某某将案涉车辆进行营运活动,车辆的出行频率、出行范围并未增加,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险的概率也并未提高,且租车公司交付车辆时,已核验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资质。因此,租车公司将被保险机动车出租给唐某某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定,宁某各项损失共计296780.98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宁某各项损失共计254024.78元,唐某某赔偿4240.72元,其余由宁某自负。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为保险公司的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一方面,投保环节的尽职调查不可或缺。保险公司不能仅是被动地接受投保申请,尤其对于企业客户批量投保的情形,应主动履行审查义务,了解车辆的真实用途。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保险公司“应当知晓”却仍按“非营运”承保这一事实,认定其接受了潜在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共享租车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传统的“营运”与“非营运”二分法已难以精准覆盖所有场景。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与之匹配的创新保险产品,例如为汽车租赁公司量身定制的“租赁车专属商业保险”,从源头上明确承保范围和保费标准,避免因险种错配引发理赔纠纷。

本案也提醒各方,租车公司应严守合规底线,明确告知租车人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险种等,并严格审查租车人资质;而对租车人而言,务必仔细核实所租车辆的保险信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有保险就无忧”。最重要的是,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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