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债类”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打着“化债”旗号。以“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咨询”等“解债”为名,谎称能通过“创新模式运作”化解“呆、坏、死账”等债务,承诺在收取债权人的咨询服务费、债务人的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清收、 债务代偿。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2.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宣称缴纳 解债金额30%至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
3.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国家(政府)支持”等为噱头,通过网络渠道或熟人介绍进行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手机App、微信小程序、设立线上网站等误导公众,诱使公众投资并发展人员加入, 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文案整理 唐洁琼 视频制作 刘明珠
来源:红网
作者:唐洁琼 刘明珠
编辑:陈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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