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彰显构建公平、透明、诚信、安全的金融市场生态的示范意义。
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强化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二是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三是破除技术壁垒,确保金融消费者救济程序选择权。四是协同治理,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
这六个案例分别为:
案例1
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
银行不得以其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行为等为由,免除适当性义务——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3
证券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应做到“卖者尽责”——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及第三人陈某、某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例4
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方某诉某基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5
依法调解高效化解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及时救济当事人权益——吴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6
创新“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合力——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对于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解析,其中,案例一明确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彰显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案例三,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
案例四明确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五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
案例六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仇兆燕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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