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规定》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依照要求办理估价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根据《规定》,福建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外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除注册地在福州、厦门外),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注册地在福州、厦门的省外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福州、厦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福建省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福建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所在设区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李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