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设立、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审批权限及行政许可事项等监管规则进行优化调整,通过压实准入管理、风险责任等环节,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强化主责主业,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支撑。
规范行政许可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深化改革、减量提质指明了方向。目前,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认为,在中小银行整合加速推进的过程中,原有行政许可规定在机构类型覆盖、准入标准等方面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亟需通过修订《办法》提供制度支撑。《办法》通过修订之后,将与时俱进,更加适应农村中小银行实际和监管需要。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表示,此次《办法》直击中小银行改革化险痛点,贯穿“补短板、强监管、优流程、控风险”的鲜明导向。整体修订契合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减量提质的大背景,旨在通过准入端精细化管理推动治理能力与资本实力的系统性重塑。
当前,农村中小银行改革化险进入攻坚期。为推动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重组,《办法》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设立条件提出,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董希淼认为,这一规定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的实际出发,填补原有监管制度的空白,明确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监管定位,并作为省联社改制的主要模式之一。
此前,各地在探索农村中小银行改革时,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行政许可依据,在机构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自主探索空间,不同省份之间的模式差异较为显著。董希淼认为,《办法》为相关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有助于规范改革模式、改革路径,降低改革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对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着墨较多,有助于筑牢信贷风险底线,推动银行稳健发展。例如,高管任职资格方面,取消内审、财务、合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许可以提升审批效率,同时新增首席合规官、首席信息官并提高学历门槛,显示监管对合规管理与数字化转型的双重聚焦。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珩认为,随着监管机制越发规范,将从不同维度重塑农村中小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农村中小银行应多举措完善公司治理,通过增资扩股、改革重组等方式充实核心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并引入涉农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战略投资者入股,增强“三农”基因,以金融活水更好服务乡村振兴。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宝会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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