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迎来监管新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
“此次修订是对原《指引》的全面修改,核心是拓宽服务范围、优化贷款条件,同时强化风险管理,旨在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
优化金融供给
助力新旧动能平稳转换
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国九条”“并购六条”等政策陆续出台,我国产业整合升级趋势逐渐形成,并购重组发展前景广阔。
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及时调整优化,希望提升金融供给对市场需求的适配性,有效增加并购资金支持,促进并购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据悉,《办法》共计34条,将并购贷款明确划分为控制型与参股型,并配套差异化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优化贷款条件,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资产规模要求;突出并购方偿债能力评估,强调借款人和并购交易审查并重。
“《办法》以‘规范业务+防控风险+支持经济’为核心,既搭建了清晰的业务框架,又针对并购贷款的特殊性强化了精细化管理,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明确的业务指引。”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实施将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
拓宽适用范围
为并购重组提供融资便利
并购交易规模较大,时效性较强,在实践中,并购主体往往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为了更好地满足企业在并购交易中的合理融资需求,《办法》拓宽了适用范围,首次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并要求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最长期限为七年。
“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除控制型并购外,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办法》还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适配企业获取或巩固控制权的需求。”曾刚表示。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则提到,延长贷款期限缓解了技术升级等长周期项目的偿债压力,同时《办法》对融资条件实行分层管控有利于平衡杠杆与风险。
一松一紧
优服务与防风险并重
“《办法》的核心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松一紧’:在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更加灵活,在风险防控方面更加审慎。”董希淼告诉记者,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审慎监管指标和风控要求,加强对高杠杆并购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防范,确保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稳健性。
据了解,为有效防范风险,《办法》设置了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并强调偿债能力评估。
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办法》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开展控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资产余额则需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同时,《办法》要求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
“《办法》呈现出扩大服务覆盖面与精细化风控并重的监管思路。”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表示,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能够确保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能力与业务匹配,防范中小机构盲目参与。同时,他提到,监管突出多维度偿债评估,能够引导资源流向具备整合能力的实体企业,避免资金空转,推动并购贷款真正成为金融支持产业升级的重要纽带。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余嘉欣
编辑:吴芳
时刻新闻